档案法修订工作已启动
主要涉及电子文件归档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四方面内容本报记者 刘宏
记者今天从国家档案局了解到,档案法的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重点介绍了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的四个方面。
增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向前发展,改制特别是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已凸现出来。数量庞大的破产、改制企业档案何去何从,没有先例,也没有现成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改制企业档案如果得不到妥善的保管,将面临大面积的散失和毁坏,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与此同时,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损毁、丢失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这些都迫切需要档案法律法规给出明确的规范。
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内容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问题亟需依法加以规范,而现行档案法中对这些内容没有规定。档案部门近些年来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并制定了一些标准和制度,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经验和规定需要上升为法律,以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确保这部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增加相应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把档案馆作为公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场所,并对档案工作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国家档案馆全面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需要,受到了热烈欢迎。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地位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加大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档案开放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多,而现行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开放的规定有的过于简单,有的过于模糊,这就制约了社会公众通过国家有序开放档案的渠道获得政府档案信息,进而妨碍了公民知情权和通过获取政府信息有效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实现。因此,修改完善档案法中关于开放档案的规定,对于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杨冬权局长说,修改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和课题研究,第二阶段为档案法法律文本修订,第三阶段为法律文本论证修改。目前为第一阶段,国家档案局正在组织开展与修订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题调研、座谈研讨和重大课题研究。下一步,国家档案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召开研讨会、专题论证会和深入调研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档案法修改工作。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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