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看病买药更明白5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让百姓看病买药更明白,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正式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医师索要财物不得执业
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暂停其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市场要签食品安全协议
类似“红心鸭蛋”“福寿螺”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应当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以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
为让环境风险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关注,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城市供水单位有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查询的义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为保障人权,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且有权予以撤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收购废品须持照营业
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废品收购者须持照营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出售单位名称、出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单位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为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展会上现货卖药违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施行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消费者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坐飞机不得随身带酒
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自5月1日起,我国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将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公告,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公告还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但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特许经营应符合“两店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也于5月1日起实施。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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