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从劳动力过剩向劳动力供给相对有限的过渡时期,这是劳动关系向更加和谐的方向进行调整的有利时机。
仅靠劳动力市场的自发力量,不足以形成稳固的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政府立足于就业最大化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也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从而提高配置效率,但劳动力与其他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载体是人本身,即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涉及如何对待劳动者的问题;或者说,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被使用的方式是重要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必须以增进人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为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则排斥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因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及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目前是促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的有利时机
在劳动力供给充分甚至存在大量剩余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易于形成雇主居于主导地位的格局。在一些国家的历史上,雇佣关系就曾经建立在“血汗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在我国一些企业中,也存在工资被人为压低、工作条件恶劣等现象。这样的劳动关系具有劳资双方冲突的性质,是不和谐的。而在劳动力相对短缺的条件下,劳动关系倾向于对劳动者有利,有利于形成相对和谐的劳动关系。所以,一个国家从劳动力过剩经济向劳动力供给相对有限经济过渡的时期,也是劳动关系向更加和谐的方向进行调整的有利时机。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正在发生一个趋势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巨大;另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趋于下降,预计在今后10年中仅为0.7%,低于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增长率,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民工荒”现象和劳动力成本上涨,正是这种劳动力供求格局变化的表现,说明农村外出劳动力开始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那些工作条件恶劣、劳动报酬和待遇低的地区和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竞争劳动力的努力,将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工资的提高和工作条件的改善,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政府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由于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特殊性,仅仅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自发力量,并不足以形成稳固的和谐劳动关系。例如,在商品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会影响价格水平,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达到供求均衡。但这个均衡的实现过程,可能伴随着商品的供给方或需求方的受损,而劳动关系却不应该承受这种自发调整中的损伤。
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冲突、减少摩擦,政府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找准切入点,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具体来说,政府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该坚持就业最大化原则。这是因为,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归根结底,任何劳动关系的建立都是以实现就业为前提的,而部分潜在的劳动者被排斥在就业行列之外,无疑是严重的不和谐。只有充分吸纳劳动者就业,和谐劳动关系才能不断得到强化。
立足于就业最大化,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清除劳动力供给的制度障碍。在劳动力市场上,个人竞争力较弱的劳动者,往往不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和岗位;即使获得就业机会,也常常处于雇佣关系中不利的一方。只有树立就业最大化原则,保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创造尽可能好的就业环境,才能把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接纳到劳动力市场上来。这不仅对于劳动力日益短缺条件下增加劳动力供给有意义,而且对于增加全社会的劳动者报酬份额、缩小收入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于就业最大化,政府推动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的努力不应超越合理的界限,以避免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干预以及对市场信号的扭曲。例如,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约束和惩治那些利用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把工资压低到市场正常水平之下的企业行为,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力的稳定供给。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应不断提高。但是,如果把最低工资制度当作人为确立工资基准水平的杠杆,就存在着扭曲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的危险。一旦最低工资水平超过市场决定的水平,其作用就会适得其反,对雇主增加就业的积极性产生抑制,从而削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能力,抵消政府扩大就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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