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5月8日电 台湾“最高检察署”今天召开“法律问题暨选举查察研讨会”,邀请各地检署检察长与财政、主计单位代表对“特别费”提出法律见解。“最高检”表示,各地检署对“特别费”性质看法不一,意见分歧,但一致认定“特别费”案应依个案认定,不宜由检察机关作统一见解。
据台湾媒体报道,根据今天会议决议,认为“特别费”案已系属法院,应尊重法院行使职权,不适合由检察长会议先作出统一见解,且每个案件的证据均有特殊性,不但要考量客观事实,同时要注意“主观意识”。
至于“特侦组”受理查黑中心的“特别费”案件,原则上由“特侦组”检察官办理,各地检署受理案件,由各地检署指定检察官办理。全台检察官侦办“特别费”案件,均依个案状况办理。
今天会议主要对台北地检署所提出“无须检具核销特别费性质”与台南地检署所提出“未实际支出前,以领据代替原始凭证支出‘特别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两法律意见进行讨论。
“最高检”上周责成各检察署检察官对这两个问题提出意见,再由各检察长将意见带到会议中讨论,但基层检察官看法不一,意见分歧,虽认为“特别费”为“实质津贴”或“公款”均为数不少,但多数检察官认为,已有案件系属法院,检察机关不宜作统一见解,或认为应依具体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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