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文保障低收入家庭安居
本报记者 张洁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是经济适用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须由政府机构销售……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河北省第一次出台系统完整的住房保障文件。
廉租房保障人数至少扩大一倍
《意见》要求,从2008年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由原来只限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据估计,此一项可使享受保障的人数增加至少一倍。
经济适用房须由政府代理销售
《意见》明确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
《意见》指出,要严格监管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意见》指出,对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可由目前的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放宽到3倍以下。
转让经济适用房须“体内循环”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办法也有所改革。按照《意见》要求,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业内人士称其为“体内循环”。
困难户较多的国有、集体企业允许集资建房
今后,河北省将实行有区别的集资建房政策。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住房保障没做好,追究官员责任
《意见》对加快推进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也提出了要求。
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
按照《意见》要求,今后5年,每年竣工城镇住房2000万-2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占到10%-15%,约为200万-300万平方米;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80%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90%的家庭拥有或租住一套功能和设施基本齐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廉租房 经适房 集资房 改造房 公积金
全方位保障低收入家庭安居
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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