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
1.保障对象
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
2.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3.住房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4.资金来源
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一般不得低于5%)。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设区市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此外还有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意见》要求各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省财政每年酌情安排一定资金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设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经济适用住房
1.全面落实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的低限减半征收;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的市、县(市)政府负担。
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2.招标确定开发企业
按照《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完成前期准备并经省建设厅批准后,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表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招标。
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3.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4.政府部门负责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
5.最高售价有限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申请购买条件
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至3倍以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
《意见》指出,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7.转让“体内循环”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政策有别
按照《意见》要求,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2.须持“准购证”购买
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3.多建集资房按经适房销售
《意见》明确指出,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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