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1.继续扩大覆盖面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意见》要求各市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
3.房贷最高30万元
《意见》要求各市应加强宣传,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要求各市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
旧住宅区整治和改造
1.资金来源于三个“一点”
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要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2.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棚户区,进行彻底拆迁改造。
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旧区改造,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立法规划
河北省将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河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法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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