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业主在看公告栏里张贴的公告。 高园 摄
通过近几天的采访,记者发现,关于物业管理的很多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有关专业人士也不能给个肯定的说法,这是东环国际广场争端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法律不予完善,类似的问题还会出现。
(一)业委会能否做被告
新业委会准备招标选聘物业公司时,老物业将业委会告到法院,法院作出了“业委会立刻停止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的裁定。这个裁定成为尧圣物业不退出的主要依据。
业委会对这一裁定充满质疑,他们认为,业委会不是一个独立主体,不能做被告。选聘物业公司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法院发裁定予以制止是否合适?
对此,记者来到济南历城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最后判决作出前,法院不会发表任何评论,不便向任何人解释原因。
对此,德衡律师事务所的赵凤娟律师说,业委会的地位一直很尴尬。因为它不是独立主体,只是在房管部门备个案。至于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即能否当原、被告,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一直有争议。最高院曾表示,业委会只能以物业公司为被告代表业主起诉,即在特定条件下可做原告,能否做被告不得而知。
(二)开发商可否自建物业“管”自己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一家,这是业主反映强烈的问题。今天,业委会提供了开发商和尧圣物业的工商登记证,记者看到,尧圣物业的股东共4人,最大的股东就是开发商嘉恒房产开发公司,而3个个人股东中,有两人同时是嘉恒房产开发公司的股东。
开发商负责人柳先生承认,尧圣物业是开发商当初指定的,没有经过招标选聘。
开发商能否同时成立物业公司,并将其指定为楼盘物业?赵凤娟律师说,法律对物业公司出资人并没有限制,实践中开发商这种做法很普遍。赵律师认为,虽然从法律上讲二者是两个主体,但毕竟有利益纠葛。
记者看到,《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今年5月1日生效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凡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业委会怎样成立算合法
业委会的合法性遭到原物业的质疑,那么,业委会合法成立需什么程序?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赵凤娟律师说,备案就是起个通知主管部门的作用,法律没有规定业委会必须经房管局批准才能成立。
关于东环国际广场业委会的备案问题,记者询问该广场原来所属的高新区房管局,李局长表示该广场已移交给历城区,而历城区房管局盖局长则说相关材料还没移交。
(四)新老物业如何交接
这次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就是新老物业如何交接。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但只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如何交接没有规定。有专家指出,涉及利益,老物业不会自动退出,必然爆发冲突。法律的不完善埋下了许多隐患。
业委会的法律顾问孟晓林律师则说,法律规定的交接是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间进行,与开发商没什么关系。本来相关资料应该在物业公司手里,现在之所以在开发商手里,正是由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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