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查出少缴医保费,而漏缴费的职工又辞职了,这种情况下单位仍需给离职职工补缴医保费或差额。
部分单位漏报或少报
不少离职职工反映,原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或少缴医保费。医保经办部门在稽核过程中,也有单位咨询对已离职人员是否补缴医保费,及如何补缴漏报或少报医保费等问题。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就如何给离职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等问题发出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存在少报缴费基数或缴费人数而少报医保费的,如稽核时单位职工因辞职等原因离开,被稽核单位仍须为离职职工补缴医保费中单位应缴纳的医保费或保险费差额。
工资调整部分要补缴
职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补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的医保费差额时,即因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产生的保险费用差额,也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比例、方式办理补缴。
市劳动保障局还指出,医保市级统筹区外的区县参照该补缴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名词解释》
职工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
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 林克勇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