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昨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泰和佳园房屋买卖纠纷 今日将继续审理
按照约定的交房日期去收房,看到的却是一片工地,这让鹏伟·泰和佳园的21位业主气愤不已。今年4月,21名业主将开发商起诉到高新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郭龙
约定交房期收不到房
去年10月31日上午,吕女士兴匆匆地驱车到泰和佳园去收房。但是,刚走到小区大门口,她的心就凉了大半:大门还是一片工地。开发商称交房时间要延迟到12月。当天,吕女士认识了一些同样前去收房的业主,所有业主的遭遇完全一样。直到今年3月10日,这个小区还没有修建围墙,大门处还是工地。
就在去年10月31日当天,吕女士等业主还有一个发现:2006年10月30日,开发商作出了书面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对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1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开发商对地基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也应该是70年。开发商只保修1年,我们怎么敢入住这样的高层电梯公寓?”吕女士激动地说。
21位业主告开发商
与此同时,吕女士还发现自家房屋的门不是防盗门而是钢制门。不仅如此,业主们还发现,小区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楼梯间没有安装扶手和防滑地砖等10大问题。2006年12月8日,业主们向成都市建委投诉后,市建委12月21日专门下发了《关于督促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尽快完成泰和佳园项目整改的通知》。
就在业主们向市建委投诉的前两天(即2006年12月6日),开发商发出了交房公告,公告要求,业主交房时必须缴纳房屋补差款、专项维修资金、预收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至今,有8位业主没有收房。
今年4月2日,21名业主分别将开发商告上高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取消以交契税等为收房前置条件,将现有钢制门更换为合同约定的钢制防盗门”。另外,还有3个业主认为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小。21名业主中,起诉标的最高的达11万余元,总共高达100余万元。
开发商称并没有违约
昨日,高新区法院对吕女士等14人状告开发商案并案审理。开发商代理人当庭答辩称,因为去年夏天的气温太高,有关部门要求从上午11时至下午2时不得在室外作业、气温超过38度不得在室外作业,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关于外墙的强制性规定,这都影响了施工进度。另外,小区工程竣工后又铺设了保密设施。因此,交房期被迫延迟,但是这些原因都不属于购房合同约定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代理人还称,即便延期了,延期时间最短的仅12天,最长的52天。
今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