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侯老太坚持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她们不用承担赡养义务,只要3个儿子分担她的大额医疗费。法院审理认为,侯老太放弃3个女儿的义务可予准许,但不得因此加重3个儿子的负担。
5月8日,嘉定区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大儿子应付医疗费2.5万余元,对二儿子、三儿子自愿付3万余元予以准许。
赡养责任“重男轻女”
侯老太育有3个儿子3个女儿。根据农村里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大额医疗费的风俗,1992年老人和3个儿子签订了赡养协议:老人病期护理由小辈负责,费用在老人无能力的情况下,由3个儿子分担。
去年10月,老太因冠心病、肺部感染、血管炎等住院治疗,除了医疗统筹部分外,老太还花费了9万余元,其中2万元由老太自己支付,7万余元由二儿子和三儿子共同负担。由于大儿子不肯负担老人的医疗费,出院后,老人把大儿子告上了法庭。
按照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对父母有共同赡养的义务,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了老人另两个儿子和3个女儿参与诉讼。
审理中,侯老太坚持只要3个儿子分担医疗费,而不要3个女儿负担。
确定子女负担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女儿作为赡养人,同样应当对老人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料、精神上予以慰藉。侯老太的3个儿子和3个女儿对侯老太都有赡养的义务。
但是综合3个儿子在签订赡养协议时自愿承担全部医疗费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确定3个女儿各分担5000元医疗费,剩余部分由3个儿子分担。法院认为,老人放弃3个女儿的负担份额,依法予以准许,但是不能因此加重儿子的负担。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张志慧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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