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位年近8旬的老人与小儿子签了《护养保证》后发生意外——老人的一套房子先是被小儿媳买走,后又被小儿媳转手。为了这套房产,老人与儿子、儿媳打了3年官司。近日,常州法院依法维护了老人的权益。
签了协议丢了房产
据介绍,市民朱老太育有三子一女,早年朱老太与丈夫离婚,拥有一套面积为45平米的住房。
同年8月,朱老太在小儿媳杨某的劝说下,私自与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的那套45平米的房产以99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杨某。
就在签订该转让协议的当日,杨某就拿着朱老太的房屋所有权证、转让协议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杨某以55800元的计税金额缴纳了税款。之后,朱老太随小儿子姜某一家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琐事矛盾不断。2003年底,朱老太被迫从小儿子家中搬出。
法庭判决撤销合同
2004年1月,朱老太来到小儿子家,向儿媳杨某索要房产证,遭到杨某的拒绝,双方发生激烈的纠纷。
同年2月,朱老太以儿媳杨某为被告,向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己与儿媳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特殊的亲属关系,及原告与子女签订了《护养保证》的前提之下,原告误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
从《护养保证》的内容看,小儿子姜某、小儿媳杨某要取得争讼房屋,应对朱老太尽生养死葬的义务。结果被告杨某在所附条件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在未告知其他兄弟姐妹到场的情况下,在一天之内就与文化程度为文盲的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一系列事宜。从以上事实看,原告向被告签订转让房屋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法院依法撤销了原被告于2003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房子被卖再次起诉
被告杨某不服该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可当朱老太拿着胜诉的判决书重新去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该争讼房屋已经归于姚某夫妻名下。而且,姚某夫妇早于2004年底就已经领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而那时,朱老太和小儿媳杨某之间就该诉争房产的官司正在进行之中,房屋最终归属还没有完全确定,按理,这时的讼争房产不能对外出售。
朱老太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姚某夫妇与儿子姜某、儿媳杨某是亲戚关系,他们之间的房屋转让有可能是恶意串通。2006年9月,朱老太将小儿子姜某、小儿媳杨某及姚某夫妇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被告杨某辩称,她与姚某夫妇素不相识,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姚某夫妇也辩称,自己与杨某夫妇素不相识,是善意取得该房屋。
由于原告朱老太与儿媳杨某于2003年8月签订的本案讼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被依法撤消,所以两被告间签订的讼争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姚某夫妇就讼争房屋的取得是否是善意取得就成为本案的关键。
法院取证水落石出
审理中,法院分别找被告杨某、姚某夫妇谈话,在问及购买讼争房屋前双方是否认识,购房前是否去看过讼争房屋等问题时,姚某表示和杨某夫妇没有亲戚关系,杨某是她做保险时认识的,姜某是后来认识的。而在问及同一问题时,杨某夫妇却表示,和姚某夫妇在房屋买卖前不认识,也没有亲戚关系,姚某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去看过讼争房屋,是到房管局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才去看房的。
两被告的回答出入较大,法庭对他们的证词产生了怀疑。为了进一步确认杨某、姚某夫妇是否存在亲戚关系,法庭到市人才交流中心调阅了被告姚某的人事档案、党员关系发现,被告姚某的三舅母系被告姜某的姐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夫妇在未告知原告朱老太的情况下,并且是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同时,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姚某夫妇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已经构成了隐瞒事实真相、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讼争房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姚某夫妇之间签订的讼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本报记者童家松通讯员滕荣 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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