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证复印件 |
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的“夫妻”,因“丈夫”向法院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才爆出了结婚证原是“丈夫”所填,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这位“丈夫”是礼泉县公安局的一位民警。礼泉县法院认为两人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做出了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判决。“妻子”不服,向咸阳市中院提出上诉,5月9日,咸阳市中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说不清的感情纠葛
这个故事的男主角姓董,是礼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一名军转干部,女主角叫杨某,是该县供销社的职工。
按照董某和杨某所述,引发争议的假结婚证是在1996年1月15日填写的,两人都承认那时关系“还可以”。但2006年3月,两人关系出现严重裂痕,董某从家中搬出。自此这对曾经的夫妻再次劳燕分飞。
一张自填的假结婚证
2006年11月14日,董某向礼泉县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他与杨某的“非法同居关系”。2006年11月29日,杨某接到了礼泉县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她感觉十分突然,“惊傻了”。她认为自己与董某“结婚”十几年,而且有“结婚证”,怎么会是“非法同居”?为了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杨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以及礼泉县公安局警嫂团拜会邀请函一份。
在庭审过程中,董某爆出内幕:他与杨某的“结婚证”系本人填写,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申领,不具有证明夫妻关系的效力。礼泉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07年1月22日依法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做出判决。
督察大队曾调查假结婚证
杨某对礼泉县法院的判决不服,于2007年2月5日向咸阳市中院提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称,“董某以假结婚证欺骗上诉人非法同居十余年,其主观有过错,原判未予认定”,并就财产分割以及提高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董某在上诉答辩状中据理力争,但在解释两人自1995年的关系时,他用了“复婚”两字。5月9日,咸阳市中院做出判决,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杨某称非常失望。
就董某和杨某的假结婚证一事,礼泉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曾专门调查过,但因双方互相指责空白结婚证是对方提供,致使调查无法继续下去。
公说公有理
自填结婚证不是伪造文书
记者(以下简称记):既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你和杨素艳的结婚证从何而来?
董某(以下简称董):是杨素艳从外面拿回来的空白证件,而且只有一个,不是她说的两个。
记:你在礼泉县法院庭审时说结婚证是“自己填的”,你承认吗?
董:这个我不否认。那是杨素艳让我填的,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记:作为一名公安民警,你觉得那样做合适吗?
董:当时我刚从部队转业回来,对地方公安机关的有关制度不太了解。我认为,这只是夫妻间在闹着玩,没考虑那么多。
记:杨素艳说她对结婚证的事情并不知情。
董:怎么会?是她让我填的。
记:杨素艳认为,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你这是伪造法律文书。
董:我也搞过刑侦,这绝对不属于伪造和变造法律文书。那(假结婚证)只是一张无效证件。
记:但在写给法院的上述答辩书上,你将1995年之后你们的关系称为“复婚”。
董:“复婚”只是一种提法,我想不出更好的词汇。我现在是有苦难言,和杨素艳分居后,我将十几万的存款和房子都留给了她,人家将门锁换了,我连随身的警服都没有拿走。可以说是空身出门,她还嫌不够?
婆说婆有理
新春团拜会上我是“警嫂”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这张假结婚证的?
杨某(以下简称杨):2006年11月29日下午4时左右,我突然接到县法院一名法官的电话说有急事,我急忙赶到法院。对方说,我和董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我很吃惊,说我们有结婚证啊,但法官说结婚证上没有钢印和编号,不是真的。
记:你和董斌是否到民政部门进行过婚姻登记?
杨:1989年我们经人介绍结婚,1992年因感情不合离婚。1996年复婚时,我和董曾一起去领结婚证,但因为过节放假,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上班。过了一个星期,董斌从外面拿回来两个结婚证,说是他办了。现在只能找到一个。
记:在庭审时,董斌说结婚证系“自己填写”,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你做何感想?
杨:我很吃惊,非常失望。这么多年他一直把我蒙在鼓里,太过分了。
记:你们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大家都认为你们是合法夫妻吗?
杨:这当然,不仅户口本上这样写,而且在县公安局“慰问警嫂迎新春团拜会上”我是以董斌妻子的身份被邀请的。
记:你们之间是否有真感情,到底为何离婚?
杨:感情肯定有,要不然不会离婚了又复合。这次离婚是董斌提出来的,2006年3月他开始与我分居,人家变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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