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三亚5月11日电(记者苏隐墨)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非法营运为由扣押苏亚良的摩托车,苏亚良认为自己并非拉客,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执法部门无条件返还摩托车,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元人民币。
原告苏亚良在二审中称,三亚市行政执法局在法庭上出具了假证据,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未经证人出庭作证,也不按法定程序调取证据,就认定该证人证言有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无效,并追究作假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人辩称,苏亚良非法营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证人受到原告的威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没有当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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