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澜)“虽然我已经不在公司了,但这是我的正当权益,我肯定要讨回来。”昨日上午,在九龙坡区法院门口,拿着法院判决书的吴珍告诉记者,她已经胜诉,讨回了公司拖欠其两年的2100元双休日加班费。
双休日经常加班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原告吴珍曾于2004年10月到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
吴珍介绍,对客户的网络建设和维护一般都在双休日进行。经常在双休日时,自己还带着公司的技术人员,泡在客户的办公室内。今年年初,吴珍发现,公司没给自己发双休日的加班费。公司总经理表示,双休日许多员工都在加班,都没有加班费,副总也不能例外。
公司拒付加班费
“我后来查询了《劳动法》,发现公司应该支付我的双休日加班费。”吴珍称,《劳动法》规定,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不支付给自己加班费的行为已经违法,但公司却一直拒付给自己双休日加班费。
因为讨要加班费一事,吴珍与公司闹僵,遂于今年2月辞职离开公司。今年4月,吴珍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40个双休日加班费共计3400元。
判公司补加班费
在庭审中,吴珍请求法院判公司支付双休日的加班费,并出具了相关证据。而被告方认为,吴珍经常在双休日上班是事实,但公司在发放福利时已有所表示,不应该再支付其加班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应补付吴珍的加班工资2100元。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愿意补付给吴珍双休日加班费,不再上诉。
根据吴珍提供的电话,记者与被告方的总经理张先生取得了联系。张先生称,以前公司在保障员工双休日休息上,确实有疏忽之处,今后公司会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员工双休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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