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15日讯
房屋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长达近2年的时间未将房屋交付使用。该公司被购房者告上法院,被判败诉。之后,该公司4月27日刊登交房通知,但购房者去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必须签订一份《××××购房补充协议》。
交房期限已过却未拿到房
海口市民杨×宁与海南×德实业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将位于海口碧海大道的“××××”海霞园6号楼2-401房出售给杨×宁,建筑面积为143.66平方米,房款为248532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全付,交房期限为2005年4月30日。然而,至今这套房子都没有交付使用。
据了解,2003年12月17日,某银行职工吕某付给该银行职工集体购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购买“××××”商品房订金7万元。同一天,其将购买该房屋的权益及所交订金让给杨×宁。至今,该商品房竣工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该公司却一直没有通知杨×宁进行验收和办理交付手续。经多次交涉未果后,杨×宁将该公司告到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业主状告开发商胜诉
去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吕某将房屋的购房权及所交订金7万元让给杨×宁,杨×宁一次性支付了应交的房屋余款178532元后,才与该公司依法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公司没有依约按期将房屋交付给杨×宁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称,该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杨×宁逾期交房违约金38092.81元钱;将房屋交付给杨×宁,并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办交房手续须签补充协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5月8日,同样遇到此情况的市民张×将该公司也告上了美兰区人民法院。
张×告诉记者,4月27日,该公司刊登了《××××交房通知》,于是他到该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可对方却要求其签订一份《××××购房补充协议》,内容为:“房屋竣工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稍有差异,房产证办理和计算物业费等均以实测面积为准;交房时间以本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原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自动失效。如果不是银行职工的购房者,除上述约定以外,还约定购房者交付购房款7.5%的营业及增值税”。
为此,张×将该公司告再次上美兰区人民法院。
53名购房者起诉开发商
昨日,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董学智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有53名购房者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董学智律师说,该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原来是某银行的,该银行将土地转让给海南×德实业开发公司后,该公司给了银行900多个购房指标,价格为每平方米1600元起。2004年1月,该银行将职工首付购房款3000多万元交给了该公司,在此过程中,该银行部分职工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但购房者都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且约定2005年4月30日交房。然而至今该公司仍然没有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林冠华谢少花)
(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