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三干部“诽谤”县委书记被判刑
本报太原5月20日电 (记者高山)备受关注的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本报5月17日曾作报道)最后一名被告人薛志敬因犯诽谤罪,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称,200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薛志敬与杨秦玉、南回荣在薛家相聚,薛提出:“马上就要换届啦,县委主要领导恐怕要走,每届领导临走之前都有一些不正常的事,咱们给他整理一份材料,给大家发发,让大家都知道。”后来3人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起草了一份题为“众口责问李润山”的材料。该材料的第三部分捏造事实,称县委主要负责人“定居‘办公’七O六,总统套间房费2680元,仅房费至今已百万元之多”,“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暗中随从,秘密服务”等。
2006年4月8日,薛志敬交给南回荣人民币100元,作为打印材料费用,南回荣将所拟草稿带至侯马市打印40份,于当日下午交给杨秦玉。当晚,杨秦玉将该材料送给薛志敬一份。4月9日,杨秦玉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分别邮寄给运城市领导,稷山县人大、政协及稷山诸多干部。
法院据此认为,该材料的内容在稷山县“两会”期间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被告薛志敬的辩护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本案中薛志敬与杨、南二人共同撰写的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中一共提到4个问题,全文一共2500多字,分别是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和招商引资的问题。其中反映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的部分不足全文的2%。两律师称,他们调查后认为,其他3个问题基本属实,而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虽未查实,但也绝非没有根据。
薛志敬接到判决书后表示肯定要上诉。他认为,这起案件漏洞重重,只有上诉到县委书记控制不了的上级审判机关,自己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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