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依据食客本人签名一审判决只支付酒店3.3万余元 酒店方不服昨上诉
早报讯 在酒店内签字消费,市民权溪(化名)因对澳门路一酒店消费单据上的签名有异议,4年多的时间一直没有买单,酒店带着价值10万余元的108张餐饮消费单据将权溪告上法庭。
谁吃了10万多元饭菜
原告方澳门路这家酒店称,权溪在2002年2月至当年12月期间,在酒店内挂账消费10万余元。虽然权溪一直称肯定付款,但一直没有兑现,要求法院判决权溪支付这些餐费。
权溪的代理律师在法官审理此案时称,酒店所说与事实不符,酒店的消费单据有的未经权溪签字认可,有的是由他人冒充被告名义所签,所以权溪在酒店的实际消费金额不是10万余元。
单据上的字是谁签的
在庭审中,酒店方提交了108张餐饮消费单据,其中有59张签有“权溪”的名字,还有一张由权溪朋友签名,权溪也予以认可,但对剩余48张金额为3.4万余元的没有自己签字的消费单据不予认可。
在59张签有权溪名字的单据里,权溪对其中30张无异议,金额为1.76万元,对其他29张认为不是自己所签要求对笔迹做司法鉴定。经过两次司法鉴定确认为权溪签字的消费单据总额为1.58万元,加上权溪无异议的金额总计3.3万余元。
法院判赔3.3万余元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权溪到酒店签单消费,就应该支付所发生的费用。但对酒店方提供的证据,权溪提出异议,司法鉴定结果认为部分为权溪签名,最终要求权溪支付酒店3.3万余元。
昨天下午,记者分别采访原、被告双方,发现他们对10万余元餐费究竟是谁消费说法不一。被告方代理人杨律师表示,他们发现酒店消费单据中“权溪”的签名,有的根本不是权溪本人签名,有的甚至直接就是“张三李四”的签名。而酒店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不少消费单据不是权溪本人签字,但签字人都是在权溪的授意下替权溪签字。“有时权溪喝醉了,让手下员工来签字我们还能不让吗?”这名酒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上诉。(段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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