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若发生配套设施逾期运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情况,开发商分别按房价的5%及1%支付违约金。而后,开发商违约,业主遂起诉维权。法庭上,开发商却称,由于签合同时售房系统出现错误,导致违约金比例弄错,真实比例应为0.5%及0.1%。
原告马某诉称,2004年9月,她以46.7万元价款在本市塘沽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当月10日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除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外,还约定:配套设施运行日期,上水、下水、供电入住时通,超过上述期限的,房地产公司应按商品房价款的5%向马某支付违约金;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公司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180天内及时协助马某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房地产公司应按商品房价款1%支付违约金。此后,马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房地产公司直至2006年1月1日才通知马某拿钥匙,并且马某入住该房时,房屋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均未按合同正式运行。马某认为,房地产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其依合同给付逾期交房利息损失、逾期交房违约金、电、水、煤气配套设施违约金等共计16.3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逾期交房是由原告逾期支付房款造成的,而且即使是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和利息损失比例也过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非合同中所书写的数字,因网上售房系统出现错误,导致本应是0.5及0.1的比例数字成为现在的5和1,故原告不应按5%及1%的违约金比例要求赔偿。
经全面审理,法院查明原告所述系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比例问题,由于该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所以当对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时,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本案,被告应按5%及1%的违约金比例赔偿。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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