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针对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拟定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围绕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和谐发展这个中心,对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到2006年止,我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3处、省级风景名胜区59处,风景名胜区面积10402.6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83%,居全国前列。但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不到位、政企不分和有的风景名胜区多头管理等问题,使风景名胜区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一些景物、植被、水体、野生动物等资源和景观甚至遭到破坏。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盲目无序开发建设,使风景名胜区出现人工化、城市化趋向,降低了风景名胜区的特色和应有的价值。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把解决这些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着力点,对行政管理职能和统一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七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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