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近日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潘岳表示,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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