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法人代表 挪公款到股市 获利近60万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定——
挪公款炒股获利算贪污
法学专家表示 公款炒股得不偿失 赢利属国有资金收益其性质仍为公款
本报讯(记者 李奎)用公款炒股,并将赢利的近60万元据为己有,张某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张某原为北京市塑料工业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至2001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出纳将300万元公款挪用到股市炒股,并将赢利的近60万元据为己有。
2002年底,北京市塑料工业联合公司由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其间,张某一直隐瞒了炒股赢利的情况,也未将赢利上交。
2006年3月3日,经群众举报,宣武检察院反贪局将张某抓获。经审查,张某还涉嫌一起挪用20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和一起侵占4.5万元职工购房款的犯罪事实。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挪用的炒股本金,虽然最终回到了其单位,但炒股赢利理应为其单位所有。张某将赢利截留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最终,市一中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其中,张某因贪污罪被判处的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专家说法
挪公款炒股,赢利为何按贪污计?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公款炒股的赢利属于国有资金的收益,其性质仍为公款。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贪污罪。
挪公款炒股,如果赔了钱,是否构罪?
法学博士、著名刑事律师许兰亭告诉记者,如果挪用公款炒股失败,也有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采用虚假手段对亏损部分平账,则会构成贪污罪。
此案是否有判例效应?
有关人士认为,此案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张起淮表示,动用公款炒股,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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