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5月24日电 (李红梅、费昌明)从6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实行,《办法》对12类83项情形进行责任追究,确立行政首长问责制,集体决策不发表意见也要担责。
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办法》严格追究各种违反规章制度,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广西出台此办法,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从而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的,《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处分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其他行政过错责任缺乏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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