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周晶晶)今(29)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对《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进行第二次审议。继2006年9月第一次审议之后,该条例在公开征求广大消费者意见后,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消费不再仅限于生存式的生活消费,购买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也应当属于消费行为。
《条例》新增了第四章“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消费争议中的职责,同时规定了省级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有问题的商品责令召回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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