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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保条例新增五大内容 设最低消费可罚万元

  金黔在线讯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最高将被罚款10000元、搜查他人身体须赔偿2000元以上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在昨日召开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深受广大群众热切期盼和密切关注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有八章六十六条,比现行《条例》增加了一章四十条,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行政保护力度”专章,加大了行政保护力度。新《条例》“行政保护”一章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使的职权。

  二是“设立最低消费最高罚款万元”细化了经营者的义务。新《条例》根据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以及维权中的难点问题,增加了十六条“特别规定”,内容主要涉及供水供电等垄断性行业、食品、商品房、物业管理、住宅装修、汽车、医疗、保险以及旅游等。如商家设定“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最高可罚款10000元;逾期未办理商品房产品手续,消费者可要求退房;出租车拒载、“拼车”、绕路,最高罚千元等。

  三是“虚假销售双倍赔偿”明确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十三种情形,使欺诈性赔偿更具可操作性。

  四是“搜查消费者身体最低赔2000元”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物质赔偿标准。新《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精神损害的四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起点也作了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是“消协免费进行纠纷调解工作”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保障措施。鉴于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等具有特殊性,借鉴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经验和我省现在的做法,新《条例》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编制、经费,以确保消协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能,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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