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在塘厦力宝塑胶制品厂上班,由于拒绝周六加班,受到工厂“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取消当月奖金并予辞退”的处罚。日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塘厦分庭对此案作出裁决,工厂对工人周六不加班的行为视为旷工是缺乏依据的。
此外,工厂不能就工人“不遵守厂规厂纪,上班时间不听从上级安排”进行有效举证,工厂以“不遵守厂规厂纪,多次无故旷工,上班时间不听从安排”为由辞退工人,理应提前通知及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因此,该庭支持工人提出的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待通知金的请求。
工作近十年每周六加班
据介绍,黄先生于1997年8月进入塘厦力宝塑胶制品厂工作,至今将近10年时间。制品厂一直安排黄先生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9小时。2006年9月份起,黄不满工厂安排的上班制度,拒绝每周六上班,制品厂将黄的行为视作旷工,并按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每次罚款20元及扣除当月奖金的规定进行处罚,在黄先生2006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罚款。最后工厂于2007年1月13日以“不遵守厂规厂纪,多次无故旷工,上班时间不听从上级安排”为由,将黄先生辞退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黄先生不服东莞塘厦力宝塑胶制品厂的做法,委托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熊仁武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辞退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
劳动仲裁庭作出了裁决结果。裁决书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厂安排黄先生星期六加班应与他本人协商一致,在黄先生不同意加班安排的情况下,工厂将其视作旷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该制品厂不能就黄先生“不遵守厂规厂纪,多次无故旷工,上班时间不听从上级安排”为由辞退黄先生,理应提前通知及支付黄先生经济补偿金。
但因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黄先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已由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作者: 刘定国 见习记者王有毅 实习生邓金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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