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自己没有旷工,薛某四年打了五场官司。
近日,年近半百的薛某终于讨回了一个说法。
“旷工”22天被辞
2000年初,薛某与日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薛某称,自己担任公司业务部门领导,常常需要外出联系工作,但未旷工一天。薛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撤消日申公司退工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向法院提供了电子考勤表作为证据。薛某也提供了其工资卡账单作为证据,因为该公司《假期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旷工的予以扣发相应工资和绩效津贴,每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都会汇总考勤表和《外出登记簿》。而薛某工资单上除了因病假被扣除工资外,没有因旷工等原因而扣过钱,这也就是证明了薛某没有旷过工。但是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表系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后者,所以支持了其主张。
薛某提出上诉,提出她外出皆在外出登记本上进行了登记。但日申公司提供的外出登记本上却无相关记载,同时提供了证人证明薛某当时不在单位。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薛某无法接受这个子虚乌有的坏名声,于是来到了杨浦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5个理由翻案
检察官在详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后,发现这起案件的关键所在是薛某究竟有没有旷工。而就目前的证据材料来看,无法证明薛某旷过工。
一、出勤明细表中没有列出薛某未出勤的22天具体事由和日期,究竟是因公出差,还是旷工都不得而知,因此不能得出是旷工的必然结论;二、日申公司考勤主要依据电子考勤表与《外出登记簿》,但在《外出登记簿》上存在着登记时间混乱、不完整等瑕疵,考勤的两个依据无法相互印证,可见这份证据存在缺陷。三、薛某的工资单上无因旷工等原因被扣款的情况,对此日申公司也予以了认可,这显然与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相悖。四,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日申公司是因薛某违纪而与她解除合同,那么又为什么要支付给薛某违约金呢?五,日申公司提供的证人多为该公司职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其证词不能作为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认定薛某旷工22天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致使判决有误,启动了抗诉程序,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法院认可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本案提起再审。一审判决不支持日申公司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恢复合同期限内的双方劳动关系。日申公司再次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作者:晚报胡晓玲 通讯员封雪冬 杨民剑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