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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文字实录

  [梁爱诗]: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会主席、各位嘉宾、朋友们,我十分高兴出席这个为庆祝香港回归十周年而举办的“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一方面感谢中央政府和内地同胞对香港过去十年的关怀、支持和鼓励,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就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前瞻作报告。

  [梁爱诗]: 首先,感谢“一国两制”的工程师邓小平先生、一群尽心尽力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和咨询委员,以及无数默默耕耘的人士,为香港特区策划蓝图,还有回归前后为特区建设作出贡献的人。今天的香港,就是你们作出的努力、可以自豪的成果。

  [梁爱诗]: 香港(包括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领土,到十九世纪年代,只有三千多村民,分布在20多条村落。自1841年开埠以来,香港逐渐发展为一个商业中心,并开始有华人从內地移居。由于清廷腐败,中国在十九世纪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英国凭着三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1842),北京条约(1860)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把香港变成它的殖民地,统治了156年。

  [梁爱诗]: 1911年,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随后封建主义、军阀势力和官僚主义等,把中国折腾了差不多半个世纪,连年战乱,内忧外患,直至1949年新中国诞生,局面才稳定下来;当时鉴于国际关系敏感,收回香港不利当前战略目标,毛主席和周总理决定暂时不收回香港。1972年,中国重返联合国,国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承认香港问题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1971年联合国第26届大会第2758号决议。

   [梁爱诗]: 建国初期,国家也走过不少颠簸的路,特别是反右和文革运动,更为不少人带来灾难和浩劫。自60年代初,两地的人流物流几乎中断,香港在殖民地管治下,受西方文化影响甚深,加以长期分隔,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不得不往外求,追随英美发展。两地的差异,越来越大。七零年代末期,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两地商业和投资活动加频,香港渐渐成为內地最大的投资者之一,居民恢复往来。1982年,邓小平先生首次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去解決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先生讲话。

  [梁爱诗]: 目的在考虑到现实情况,如何保持三地的繁荣稳定,避免长期分离所产生的不同制度,以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分歧和生活方式,因统一而被连根拔起,使社会受到震撼,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提出一个国家里面实行两种制度:即在內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保证原有生活方式不变,还作出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等承诺。“一国两制”是个伟大的构思,充分表现了中国人的智慧,以及自古以来对和谐社会的索求。

  [梁爱诗]: 因此,回归的意义在于,我们从殖民地的管治回到自己的国家的主权下。虽然我们在香港实行和内地不同的制度,我们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我们与内地同胞生活在同一国土上,同是中华民族,共用同一语言,共享同一个文化,共有同一源远流长的历史,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及其他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52,53,54,55及56条。

  [梁爱诗]: 这些义务和行为,由香港的法律规定香港居民无须服兵役(《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征税(《基本法》第106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我们按《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这不单是换一面国旗、区旗,更换一些名称便能落实,还要经过一段心路历程,对国家民族的认同,而这个转变,首先发生在法律制度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我们掀起了宪制的新序幕,在原有法律不变的原则下,迈进法律史的新里程。

  [梁爱诗]: 回归前彭定康的政改,使原有直通车的计划被破坏,如果没有一个机构去执行立法会的工作,整个政府便瘫痪起来。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关于特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1996年3月24日决定。临时立法会于1996年12月21日顺利产生,并于1997年1月25日展开工作。

  [梁爱诗]: 临时立法会最重要的工作,是通过选举法,使第一届立法会顺利产生,就必须对必不可少的事宜立法,恢复政府正常运作,完成政府新建制。首届行政长官于1996年12月依法选出。1997年2月,中央政府委任了由他推荐的原有公务员的各司、局长为主要官员(原律政司司长因为不符合国籍条件除外),以保证平稳过渡,第一届行政机关顺利产生。《基本法》第93条保证在1997年之前的各级法官可以留任。1997年7月1日凌晨,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确认了终审法院的首席和常任法官,经临时立法会同意,由行政长官委任,按照《基本法》第81条的规定,设立了终审法院。

  [梁爱诗]: 因此,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包括新设立的终审法院),能够在1997年7月1日正式运作。特区刚刚成立,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便受到挑战,幸而法院在短期内确定了它的合法地位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马维騉〔1997〕HKC315。,否则政府无法运作,社会陷于混乱。《基本法》落实的第一步,就是临时立法会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该条例确认了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工作(包括通过多条草案),并使法例、法律程序、法律语文、司法体系、公务人员体系、法律专业资格、财产及权利和法律责任等,得以顺利延续。

  [梁爱诗]: 在此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7年2月按《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通过沿用香港的原有法律,除了其中24条法例(主要涉及主权、国防和外交),因被认为全部或部分与《基本法》有抵触而不被采用之外。换而言之,正如《基本法》第8条所说,普通法和其他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和香港原有600多条条例和附属法例,绝大部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

  [梁爱诗]: 随后几年,我们进行了法律适应化,把法例中带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剔除,使法例符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身份,并以公布或立法方式把十一条全国性法律按基本法第18条引入香港。法律制度的顺利过渡,全靠《基本法》作为硬件,本地法律作为软件,“一国两制”的落实,便可启动运作。回头来看,这些似乎是顺理成章、随手可拾的事,但是当时落实的困难,不足为外人道。

  [梁爱诗]: 《基本法》第三条说,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和至少80%立法会议员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个就是港人治港的意义。回归以来,特区政府几乎每年都举行不同级别的选举:包括第二届、第三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和一次补选,三届立法会和两届区域议会的选举。

  [梁爱诗]: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都是按照《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和附件一、附件二进行,而每次都是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增加民主成分,例如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从400人增加至800人,而立法会的直选比率也由1/3增加至50%。经过两年的咨询,特区政府在2005年底向立法会提出200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建议,因未获2/3立法会议员支持,没法向民主政制发展走前一步。特区政府的策略及发展委员会正在草拟一份政制发展绿皮书,期望谱出路线图,循序渐进地迈向一个适合香港的民主制度。

  [梁爱诗]: 《基本法》的设计是行政主导,行政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主导权属于行政机关,立法会议员只能按《基本法》第74条的范围内提出法案,但是通过法律和批准公共开支的权力在立法会:没有他们的支持,没法通过法律或推行政策。我们对这个制度的体会,靠实践中的经验,初期的争议是无可避免的。随着更多的会议,更多的实例,立法机关的惯例慢慢地建立起来。立法会主席的裁决,使《基本法》多个条文的意义更加清晰,于日后立法会议事很有参考作用。行政和立法机关也要懂得如何相互协调。

  [梁爱诗]: 《基本法》第35条给予香港居民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加以二次世界大战后,普通法系统司法复核诉讼发展迅速,终审法院诉讼比以前向枢密院上诉更近程更省钱。按《基本法》第11条,任何特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不得和《基本法》有抵触,因此不时有居民挑战法例的合法性。法治精神是我们的重要的核心价值,到法院寻求公道显示居民对法治的信心。司法复核诉讼的增加,不应被视为对政府权力的挑战,而这种司法程序会否被滥用,应由法庭去把关。这个发展,也可看到回归后港人对法治和司法独立仍有十足信心。

  [梁爱诗]: 过渡时期,谈及高度自治,每每简化《基本法》的规定,解释为除国防和外交外,中央政府什么都不能管。要了解“高度自治”,必须正确认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以及香港的法律地位。回归的意义是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而主权的行使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高度自治权授给香港,条件是特区必须按《基本法》的规定去行使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

  [梁爱诗]: 按《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在许多方面对特区事务仍有个角色,例如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处理,审查特区立法有没有违反《基本法》,在港实行一些全国性法律,政制发展的批准及备案审查等,这些都是对主权的实质行使,特区法院对国家行为没有司法管辖权,而许多外事也需要中央特制授权。《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它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确保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政策方针得以实施。《基本法》第12条说明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政府对香港有权有责,而这些权责在《基本法》上列明。高度自治的行使必须在上述的基础上理解。

  [梁爱诗]: 因此,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包括从属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特区并非脱离国家的一个实体。

  [梁爱诗]: “一国”与“两制”的联系在于授权: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而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是整个授权的基础。在吴嘉玲等诉入境事务处处长(FACV 141516/1998)等案件,终审法院在1999年2月26日的判决指出: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终审法院接受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包括法律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

  [梁爱诗]: 这个裁决就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作出了严正的声明:虽然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司法权力机关,它的裁决不会、亦从没有被人大常委会推翻,但是它日后审判必须以国家最高权威对《基本法》的解释为依归。

  [梁爱诗]: 回归之前,许多人预言香港人将会在共产党统治下失去言论、新闻、学术、信仰、游行示威、集会结社、旅行、职业、生育等自由。回归以后,这些悲观的预测都一项接一项地落空。香港居民能够享有这些权力,绝非偶然:《基本法》第三章(第24至42条)清晰地列出这些权利:居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比回归以前还多,特区的任何法例,都不能与《基本法》的规定有抵触,因此,特区法院曾对它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第三章的法例和行政行为,不予执行。《基本法》第六章(第136至149条)还确保香港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政策得以自由发展。

  [梁爱诗]: 况且《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而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按照这些公约,任何限制必须是合理、理性的,有需要而与目的相称的。回归以后,特区政府就各项公约向联合国有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出席聆讯,积极地回应质询。国际社群都承认:香港是亚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而我们的人权状况,比有些高举人权旗帜的国家还要好。

  [梁爱诗]: 香港的法治显彰,也是这些权利和自由得以受到保障的原因,《基本法》第80条至93条保证司法独立和独立的检控权,使法官无畏无惧地审理案件,律政司行使检控权不受任何干预。人权和法治,都是香港社会的重要基石,而《基本法》从制度上给予两者充分的保证: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确保生活方式不变。

  [梁爱诗]: 《基本法》第五章的规定,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继续在港实施,贸易与企业自由营运,政府采取审慎理财政策、奉行低税率和简明税制,保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用上缴中央政府。回归以来,香港经历了不少严峻的考验:禽流感、金融风暴、泡沫经济的爆破、房地产市场的下滑、失业率高企,经济转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挑战,非典型肺炎的袭击,有些人担心六、七年财赤会不会一直继续下去,因而违反《基本法》第107条量入为出的规定?特区政府致力灭赤,指定2008/09年为平衡收支的目标,现已超前完成,反负为盈。

  [梁爱诗]: 没有国家经济腾飞、货币稳定和大力支持,包括自由行和CEPA等措施,我们无法作出如此强劲的反弹,经济走向复甦。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随着台湾也成为世贸成员。罕有地,中国成为一个国家在WTO中有四个会籍的成员:即内地与港、澳、台。按《基本法》第116条,香港是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这原则下,香港便能受惠于“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大部分货品进入内地享有零关税,而多个服务行业可以进军内地市场。

  [梁爱诗]: 《基本法》第七章(第150至157条)授权特区以“中国香港”名义在适当的领域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事务和会议,缔结互惠协议,而回归前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由中央政府通过与外国交换备忘录可继续在香港实施。因此,大约200条国际公约和协议,在回归后仍然在香港实施,而新订的约有100条,大部分关于民航运输、航运、促进保护投资、司法互助等。

  [梁爱诗]: 在打击犯罪的合作上,香港得到国际的赞赏;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特区执行了中央政府的指令,落实该会第1267及1373号决议,打击恐怖分子。香港除参加了六个联合国与人权有关的公约,向有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出席会议外,香港特区代表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积极地参加了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会议,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举办的会议。香港政府也以“中国香港”名义出席了无数次不限以国家为单位的会议,包括世界卫生组织、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所举办的国际会议。

  [梁爱诗]: 香港也作为多项国际盛事的东道,例如《财富》全球论坛、东亚经济高峰会、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第十四届大会和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等。此外,国际结算银行、欧洲联盟、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共六个国际组织,也在香港设有办事处。目前,超过一百个国家在香港特区设有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并派驻人员。这些按照《基本法》作出的安排,使香港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经贸中心的地位,得以维持。

  [梁爱诗]: 《基本法》的实施初期,外国政府对“一国两制”不了解,对非主权国的特区政府,是否有权与外国签署协议有所怀疑,甚至不承认香港公司具有外国法人的地位,拒绝履行移交逃犯的协议,随着多方的努力,包括中央政府给予的支持,外国政府明白:不承认香港的独特地位,对中国与香港没有好处,最重要的还是对他们本身没有好处,问题便迎刃而解。

  [梁爱诗]: 回归十年以来,关于《基本法》的诉讼此起彼落,有些人认为这是当年草拟《基本法》时有欠周详所致。这种看法是出于对《基本法》本质的不了解。《基本法》是一部宪制性法律,关乎香港的根本结构,与所有的宪法一样,讲求稳定性及可预见性,为了照顾社会急速发展的需要,《基本法》不能写得太详细。具体化的规定,要靠一般法例补充。《基本法》是骨干,而法例是血和肉。法例可以依照社会的发展修改,但不能脱离《基本法》的框架。事实上如果您看邓小平先生有关香港的讲话,您会惊叹前人料事如神:许多回归后发生的事,邓先生老早想到会发生。

  [梁爱诗]: 其次是我们对《基本法》的释义未有掌握得好。《基本法》是一个不同法律体系产生的法律,不能只按我们熟识的普通法原则去理解。按普通法体系,法律解释也有十来条通识规则,例如字面解释(littera scripta manet),同类解释(ejusdem generic rule),立法意图解释(legislation predominates)等等,不能单抓着《基本法》字眼去钻牛角尖。有些人认为“行政主导”、“均衡参与”等都并非《基本法》能找到的字眼,质疑它们的价值,但是如果你细心看看条文和文献,就可以明白它们的指导思想,并非凭空揑造的。

  [梁爱诗]: 美国的宪法,虽然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诉讼依然不绝,这20年来,一直纠缠于原意论及非原意论;加拿大侧重对宪法予“与时并进的解释”,而澳洲法院采用依照法律逻辑推论去考虑,可见新宪法的建立,须要经过一段时期,才能成熟。

  [梁爱诗]: 第三,《基本法》与普通法的交汇,要经过一个磨合期。《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它的用辞与我们熟识的有所不同,我们要充分理解草拟过程的讨论、立法原意,要有开放的头脑。两个法制的磨合过程,还要经过诉讼的洗礼,条文所蕴含的法理,得到法院清晰的阐述,有助日后《基本法》的实施。

  [梁爱诗]: 《基本法》的第160条条文,超过1/3已经法院作出过裁决,透过这些诉讼的案例,《基本法》在普通法制度下得以充实和发展,并充分显示它的生命力。

  [梁爱诗]: 十年光景,对一个宪制的成长并不算长。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司法独立,法治继续受维护,是《基本法》成功落实的一些例子。贯穿《基本法》条文的精髓,是“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思。

  [梁爱诗]: 充分了解香港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两地法律界和学者深入研究和交流,有助对《基本法》的理解,减少争议,从而理顺《基本法》中涉及两制的问题;建立中央与特区之间的互信,有助中央和特区的关系的发展。任何问题的解决,必须以香港全体市民的福祉为依归,在落实“一国两制”的过程,必须毋使一国或两制中的任何一制受损。

  [梁爱诗]: “一国两制”,不但维持了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照顾历史遗留下来的体制差异外,还容许香港在新宪制下继续发展,特区既与国家一体,亦有它独自的角色。上面提及的WTO“一国四会籍”令香港得以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受惠,就是很好的例子。

  [梁爱诗]: 国家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支持香港发展金融、物流、旅游及资讯等服务业。香港地域面积小,受外来经济影响大。内地经济发展迅速,为我们创造庞大商机。今年一月,特区政府发表了“十一五”与香港发展经济高峰会报告,策划在“一国两制”下如何以祖国为靠山,尽量利用优势,去迎上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挑战。

  [梁爱诗]: 就法律制度而言,普通法的特点,是按照判案的原则,引领法律的发展,因此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judge made law)”。它也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继续成长。因此,普通法不能在1997年7月1日停顿下来,而必须随着新宪制序幕的掀起,在《基本法》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在《基本法》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单以普通法的尺度,挑剔条文的不足;普通法在处理法律的有效性时,也尽量避免否定它的合法性,而采纳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等为取向,解释法律,亦是有助解决问题。

  [梁爱诗]: 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我们必须脚踏实地,寻找解决方法,而非处处把石头搬到自己脚前,阻碍前路。《基本法》是一份宪法性文件,正如山基大法官(Lord Sankey)所打的比喻:“这是一棵能应顺自然定律生长及开展的树木”,需要我们给予适当的土壤和灌溉,才可茁壮成长。《基本法》成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汇合点,香港法制发展来说,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梁爱诗]: 就政治制度而言,我们不但从殖民地过渡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也作出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因此,民主政制发展是我们的目标,我们要务实地找出一个适合香港情况的选举制度。

  [梁爱诗]: 本文未有指出《基本法》实施以来的不足,因为我认为这些不足或过错,并未对“一国两制”的落实构成重要损害,而基于篇幅所限,亦没法全面处理。

  [梁爱诗]: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的构思,不仅在它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香港顺利回归,而且是跨越时代的构思,因为它有前瞻性,对未来的发展留下空间,使香港能有充分机会,继续发展它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制度,巩固它作为一个国际级城市的地位,一个能对国家有贡献的特区的地位。

  [梁爱诗]: 回顾历史,我们明白国家的重要性。一个人的命运,不能与国家的命运分得开:在国家贫弱的时候,我们被外国势力侵占,被外国人统治,以至同一血统、语言、历史和文化的中国人,分裂为四个不同的体制。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虽然遇到许多灾难,仍然屹立不倒。回归祖国是件历史大事,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十年来的风风雨雨,不会令我们退缩,在排除障碍的过程,我们显示了坚韧力。走在历史的前面,从来就是最艰苦的,冲击也是最大的,但也是最有意义的任务。

  [梁爱诗]: 在困难时,支撑着我们的只有一个信念:邓小平先生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思,是中华民族大团结、中国和平统一的希望,历史托付我们实现这个理想,我们必须义无反顾地去完成这个任务。十年来特区的事情,没法一一说清楚。但愿美好的事物和困难艰辛的经验,都化成正面或负面的因子,有如繁星点点,照引着我们向前走的道路。

  [乔晓阳]: 谢谢梁爱诗女士。现在请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同志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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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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