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李京华)因以3万余元的价格收购两辆赃车,北京一名男子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这是自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朝阳区法院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审结的案件。
据法院介绍,黄全华于2005年1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以人民币6000余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金杯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51000元),经查此车系被盗车辆。
此后,黄全华于2006年3月在朝阳区又以人民币26000余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42000元),经查该车属于被盗车辆。
朝阳区法院认为,黄全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黄全华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黄表示服判。
法官告诉记者,“掩饰犯罪所得罪”来源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两高”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适应修正后的刑法,将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补充和更新,从而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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