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王鑫 陈敏才 记者晨迪)的哥工作中遇害,妻子为获得工伤赔偿,要求确认的哥丈夫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昨日,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成都中院终审结案,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出租汽车公司与的哥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判决。
的哥遇害 妻子要讨工伤待遇
2006年3月29日,的哥胡某在营运中被歹徒劫杀身亡。之后,其妻为获工伤赔偿,要求确认的哥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劳动仲裁裁决支持,出租汽车公司对此不服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的哥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据悉,2003年4月,的哥胡某同另一人一起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二人一次性缴纳承包金12.9万元,风险保证金5000元,将出租汽车公司一捷达出租车承包经营5年,在承包期前4年每月缴纳承包费5100元,最后1年每月为3300元,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由胡等2人自己承担办理,合同期满后,营运车辆的所有权归胡2人,顶灯与计价器等设施由公司收回。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法院判决 终审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该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除存有承包关系外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胡某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社会、医疗等保险由自己承担办理,说明双方当时已明确是一种外在的承包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内部承包关系或劳动关系。
法院表示,劳动合同包含有劳动者的劳动身份权,具有不可承继的特性,但胡的妻子在胡身亡后依法承继了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继续承包经营出租车,说明该承包合同未包含有劳动关系的属性。再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劳动或者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对固定性,而胡某依约取得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后,其收入构成为每日营运金额减去上缴出租车公司的规费和营运成本,有收益或亏损的可能,具有风险性,这与劳动报酬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仅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出租汽车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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