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疏忽而错过了权利申请时限,导致当事人损失欠款,江苏省新沂市一律师日前被判令赔偿当事人损失3万多元。〔案件回放〕
2006年4月15日,新沂市李某以当地一企业欠其3万多元煤炭款、久拖不付为由,将这家企业告上法庭。
法院经开庭审理,于同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由被告企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万多元。然而,6月6日判决生效后,被告企业一直未给付欠款。
2007年4月10日,在外经商的李某回乡,向方某询问执行事宜,如梦初醒的方某这才想起由于业务繁忙早将申请执行的事情忘掉。而这家企业也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拒绝给付欠款。李某将方某告到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方某签订的代理合同真实有效,由于方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及时主张权利,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方某赔偿李某损失3万多元。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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