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邯郸电(记者陈正)“我不明白,两年前我们交了5万元订金,两年后我们却没有购买的资格了?”邯郸的吴女士日前向记者诉说了她们一家遭遇的烦心事。
5万元订金取得房屋优先认购权
邯郸的吴女士与丈夫结婚20多年,有两个孩子。
开发商收回房屋优先认购权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吴女士一家都在等待新房落成,企盼早日搬上新居。但是一个转折让吴女士一家的生活发生了变化,“2007年4月我问他们什么时候交房,开发商告诉我由于联系不到我,这个房子的优先认购权已经被他们收回了。我当时就懵了,两年了我们最少也去过售楼部七八趟,期间还打过多次电话,更何况在那份协议书上还有我们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怎么能说联系不上呢?”
开发商和吴女士各说各的理
吴女士不甘心就此丧失购房资格,于是投诉到了邯郸市消协,但是开发商坚持表示无法通知到吴女士,因此认定优先购房协议书无效。后吴女士又把此事投诉到邯郸市工商局,此时开发商变换了说法,称吴女士丈夫名下已经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不具备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对此吴女士反驳:“我们没有购买资格,为何不在我们认购前告诉我们,现在5万元订金都交了两年了,又告诉我们我们没有资格买房,这是谁的过错?”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开发商表示愿意支付吴女士5万元订金以及两年的活期利息,但是房子必须收回。这个方案遭到了吴女士拒绝。
据吴女士说,她2005年认购这套住房时,这一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只有2100元左右,现在这里的房价已经飙升到了每平方米3700元左右。开发商态度强硬要求收回她购买的住房,目的可能就是两年来的这个巨大差价。
记者联系到邯郸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知道吴女士的这件事情,正在商议解决的办法,但是如何解决他也不明白。
律师观点: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吴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
就吴女士一家的购房遭遇,记者咨询了邯郸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连玉东。连玉东律师表示,在这件事中吴女士手中的那份“房屋优先认购权协议书”最为关键。在这份协议中有关于5万元订金的约定。订金在法律上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订金不再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另外,根据2004年我国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这样吴女士一家在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基础上确实不适宜再购买第二套经济适用房,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两年前的购房过程中没有对吴女士明示并同吴女士签订优先购房协议,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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