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酒后闹事被开除法院对公司说“不行”
原因:该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报讯 员工酒后砸老总办公室,公司按照新制度开除该员工,结果被法院说“不行”,原因是该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今年53岁的彭先生是重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职工。法院介绍,2005年6月11日,董事会任命刘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规章制度。新官上任三把火,几个月后,刘先生就把“火”烧到考勤休假制度上。当年11月9日,刘先生组织公司负责人、职工代表、工会代表讨论员工考勤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第二天又召开行政办公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认为这两个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公平,均没有通过。同月15日,该公司召开行政会,会议记录上写明:“对新制度的修改后的讨论通过”(记者注:原文)。
2005年11月28日,这两项制度开始执行。职工彭先生对该制度不满,喝了不少酒后,来到刘先生办公室,摔坏办公电话和电开水瓶。两天后,他向公司认错。一周后,该公司作出了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彭先生赔偿200元的决定。理由是,新制度规定,损坏公物,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彭先生认为,新制度霸气十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他向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该委员会调查后,撤销了该通知书。
公司不服气了。他们认为,依据公司制度开除违反制度的员工天经地义。该公司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通知书有效。
法院认为,公司这两项制度均属于内部规章。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制定这类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与该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协商制定。但该公司制定这两项制度时,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未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虽然会议记录证明制定过程中有职工代表参见,但没有反映出会议通过了该制度,反而反映出职工代表的不同意见。
法院认为,由于该制度制定不民主,对职工不具约束力,公司据此开除彭先生,不合法。
记者 莫雪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