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今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我市排水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并且逾期不改者,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长期以来,我市存在着雨、污管线混接的问题,导致污水通过雨水管直接进入水体,致使河流受到污染。要改善河流的污染状况,必须规范排水设施建设行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建设档案报送主管部门。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自建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应当移交给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擅自停产、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
根据《条例》,在全市推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工业企业排水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条例》对不按规定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行为都制定了罚则。其中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等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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