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海备受关注的股民状告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来鑫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案审结,原告滕女士和吴女士终于分别从原股来鑫公司股东的手中领取了3万元和5万元。
“保证盈利”?空头支票!
滕女士于2006年12月底向法院诉称,2006年10月上旬,滕女士与股来鑫公司签订了委托咨询理财合同,并承诺由公司通知股票买卖、提供理财咨询服务,保证她盈利。
股来鑫公司则在庭上辩称,公司收取滕女士3万元是购买软件的费用,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买卖软件协议,而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所以滕女士的证据不能反映她有亏损,故不同意返还3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
五万元买来“零”服务
无独有偶,此前浦东新区法院也受理了被告同样为股来鑫公司的案件。
原告吴女士诉称,2006年7月,她通过好友介绍前往股来鑫公司咨询证券投资业务,与股来鑫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吴某支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价款5万元;股来鑫公司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吴某支付了5万元,股来鑫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载明该款为“软件服务费”。之后,吴女士得知该公司非但没有资质,而且连营业执照上也没有相关的经营范围。
随后,吴女士来到股来鑫公司客户服务处,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接受过分析师的服务,要求退款。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吴的退款请求。此后,吴女士四次向公司提出退款均遭拒绝。吴女士只得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5万元。
被告股来鑫公司在法庭上的辩解与滕女士案一样,均称5万元是向公司购买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费用,只要软件没有问题,公司就不退还5万元“购软件款”。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股来鑫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服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股来鑫公司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吴某。
庭审结束日亦是公司注销时
2007年4月、5月,浦东新区法院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然而,就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在向相关工商部门的调查中发现,股来鑫公司已于庭审结束之日注销,在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中写明:“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听闻被告已经注销的消息,滕女士立即表示要求变更本案被告为原股来鑫公司股东。6月,原股来鑫公司的股东主动向法院表示,希望与滕女士庭外和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滕女士接受了公司股东提出的返还3万元的调解方案。
为了表示诚意,原股来鑫公司的股东也自觉履行了这个案件的义务,当日返还原告吴女士5万元,股民吴女士放心地从法院领取到了被告返还的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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