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萍)2006年1月17日,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章小东(化名)晚上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被送至锡山医院救治,出院后,其向锡山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通过。但其所在单位认为,章小东下班路线有误,不构成工伤,于是一纸诉状将锡山区劳动局告上法庭。
据了解,去年1月17日,章小东晚上9点多下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被送至锡山医院救治。同年11月14日,章小东出院后向锡山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接到申请后,依法向其所在金属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章小东头部受伤不构成工伤的证据。该公司接到通知后向锡山劳动局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认为章小东出院时并未通知公司,而被公司除名,所以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后锡山劳动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章小东的伤属于工伤。
该公司不服决定,于2007年3月5日向锡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依法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复议决定的金属公司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章小东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不是章小东上下班必经路段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无锡市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昨天下午,锡山劳动局局长张建华亲自出庭应诉,提供了章小东事故发生地就是其下班必经之地的证据示意图,并指出金属公司未能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对作出工伤认定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一一阐明,作出使行政相对人信服的答辩。锡山法院支持了被告锡山劳动局的辩护意见,当庭维持锡山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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