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对簿公堂,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京城开瓶费案(本报2006年12月22日曾报道),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一中院判决认为,上诉方湘水之珠酒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前向王先生明示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令酒楼向王先生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对于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在该判决中没有涉及。
案情回放
2006年9月13日晚,王先生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其中包含100元的开瓶服务费。付款时,王先生要求服务员在小票和发票上注明“开瓶费”字样,遭到拒绝。最终酒楼只在小票上注明“服务费100元”。
去年年底,海淀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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