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王顺坚 徐黎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近日,南京地税玄武税务分局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将独立纳税的被投资企业2005年、2006年的亏损额并入该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表示,对于用投资企业的盈利来抵弥被投资企业亏损,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载明,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而该投资企业用盈利来抵弥被投资企业亏损的行为,虽然说表面上没有取得收入,但实际上抵消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实质上构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按规定责令该企业补缴,并分笔按每日万分之五缴纳了滞纳金。如果纳税人不缴税款还要受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版《公司》)
(编辑 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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