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对该市检察机关公诉的某国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出纳挪用公款290万余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玉科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间,李玉科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收取小工费代扣税款3.5万余元未存入公司账户,同时收取款额9.7万余元未交与会计做账。
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李玉科收取的277万余元电费未交与会计。这些钱全部被其用于购买彩票等,案发后仅有13.6万余元被追回。(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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