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自身和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城际“联盟式”的法律援助行动既是一个现实的考虑,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只有35个城市的“联盟”显然是不够的。打破地方行政“壁垒”,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网络,乃至修改相关法律规定都变得必要了
7月3日,全国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研讨会在重庆召开,与会的35个城市的司法代表联合签署了《重庆协议》,约定对彼此之间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援助联动。
这是全国首次开展如此大规模的以农民工为主题的法律援助行动。
35个城市联手异地维权,对于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屡遭侵害、农民工维权成本的居高不下,这些困扰农民工的问题,都有望在联手异地维权行动中有所缓解。
不过,在为农民工欣喜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冷静地审视一下这个“联盟式”的法律援助行动,探讨一下它之所以形成的原因,以及与之相关或延伸的问题。
从法律自身和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城际“联盟式”的法律援助行动既是一个现实的考虑,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说其现实,是因为《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如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就是说,农民工若讨薪,只能在务工地或欠薪者住所地求援,或常住或返乡,都会增加讨薪成本,甚至得不偿失,而城际“联盟式”法律援助则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说其无奈,是因为农民工维权并不只是讨薪,涉及许多方面。实施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在任何地方、对任何人都应该是平等的、有效的,法律援助也不应该由于属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只是鉴于现实,不得不以城际“联盟”的方式“弥补”,而这种方式在法理上是有缺陷的。接下来的问题是,35个城市“联盟式”法律援助行动,惠及这些城市的农民工,那么,这些城市之外、更多的农民工需要法律援助时又该怎么办?求助于谁?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35个城市之外,特别是经济欠发达、法治较薄弱地区的农民工维权问题,甚至可能更严重、更紧迫。并且,随着就业的分布和人口的流动,会有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跨地区办理,只有35个城市的“联盟”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打破地方行政“壁垒”,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网络,乃至修改相关法律规定都变得必要了。实现为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全国“一盘棋”,工会在其中大有可为。工会有完善的组织体系,有足够的社会影响,有传统的合作关系,更有为农民工维权的责任,发挥作用有很大的空间和热情。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也应该体现在法律援助上。工会的作用与司法的力量相结合,农民工维权将更有效。
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还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农民工首先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益,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因此,大力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宣传和强化典型示范作用,是法律援助前期的重要工作。目的就是让农民工遭遇不公时,能够想到寻求法律援助或工会“撑腰”,并且明确去哪里找、应该找谁。这些虽然都是细节,很琐碎,但都很实用,且有效。为了在更广泛的地域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社会组织还需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