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并跟踪督办平江证人邓镪保被打事件后,目前公安机关正加大办案力度,全力投入对唐法安涉嫌打击报复证人一案的调查取证。7月11日,平江县公安局天岳派出所所长胡建军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他们在调查该案过程中,取证遇到了一些困难。
目击者不愿出面作证
邓镪保被打的其中一个事发地点是中国银行平江县支行营业部,因为当时营业大厅的监控系统没有开启,所以没有留下事发时的录像资料。7月11日,该行行长艾上游向记者证实,事发的前一天即6月19日该行停电,值班经理6月20日到外地出差,出发前未及通知接班经理重新启动因停电自动关闭的监控系统,所以,当天营业大厅未留下录像资料。记者找到了一些现场的目击证人,他们向记者证实了当天邓镪保被挟持的骚乱场面,但也有很多人表示,县城那么小,碍于熟人情面,他们不好出面作证。
“大家听说是证人被打了,更不愿出来作证了。”胡建军说。他认为这种状况和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有关。结合办案经验,他向记者透露,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恶势力、黑社会性质、毒品犯罪案件时,群众尤其不愿、也不敢出来作证。“罪犯服刑出来后,要是去找麻烦,他们上哪儿去寻求保护?”
证人保护存在制度性缺失
湖南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王国忠认为,邓镪保的遭遇是由于我国证人保护的制度性缺失造成的。他说:“国家有义务保护证人,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多,规定证人作证后应该享受保护的少。我想,邓镪保现在肯定很害怕,精神压力很大。”
针对这起证人被打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分析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有所规定,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认为,这些法律规定对有关部门对证人实施保护的具体职责规定得很不明确。
“法律规定公检法都有责任保护证人,但是哪个环节保护、具体哪个部门保护,却规定得很不明确。谁都应该保护,就成了谁都不保护,证人就得不到有效保护。”何家弘教授指出,这是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王国忠也分析说,证人保护的主体规定过于笼统、在证人保护方法上缺乏预防性保护措施、在保护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等,是阻碍公民履行作证义务的深层原因。
证人保护有三个环节——诉讼前保护、诉讼中保护、诉讼后保护,何家弘向记者介绍说:“目前我们在诉讼中对证人保护做得较好,但很多证人遭到打击报复是在审判后,比如邓镪保被打事件。”他指出:“司法机关要设身处地为证人着想,不可以在诉讼中想到证人,加以有效保护,而在案件审判后就对证人不管不顾。”他呼吁,相关部门要改变这个陈旧的观念。
王国忠则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证人保护的一些经验,如身份保密、安置住所、变更身份、身体安全保护等,“要体现以人为本、为诉讼服务。”他说。
证人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
采访中,何家弘告诉记者,由于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方面的规定十分简单,近年来很多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在证人出庭、作证、补偿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王国忠也认为,可以考虑在诉讼法修改时对证人保护作出相对概括性规定,然后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证人保护问题予以详细规定。
何家弘指出,证人保护制度是一个涉及人、财、物的系统性工程。“给予重点证人24小时保镖式保护,或者给予证人作证保护,为其重新安置生活,这些钱由谁来出?”他认为这些问题不是单纯靠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的。王国忠也认为,对证人保护的问题除了要进行立法研究,还要进行社会性研究,增强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谈及邓镪保被打事件时,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司法机关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伤害证人的事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惩处,否则正气得不到弘扬,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损害。
(作者:高斌 汤维骏 方胜 )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