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对一个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有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过得很快。
10年前的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10年后,中央党校的大礼堂中,胡锦涛总书记声如洪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回首10年,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建设的得失?什么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中国未来的法治蓝图又该如何设计?2007年7月14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纪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0周年理论研讨会”,且听法学家们盘点。
从“制”到“治”——划时代的选择 “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时,我们还一再担心"法治"会被"法制"代替。”参加报告起草的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研究员回忆。
当时,报告草案向官员、专家征求意见,对用“法治”还是“法制”,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包含了民主、自由、人权重要内涵的“法治”,并不像现在这样被普遍接受。
“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说。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真理愈辩愈明,法治的思想和主张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李步云说。
李步云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党的64号文件、对“四人帮”的审判、1982年宪法的制定等,都是早期“依法治国”的标志性事件。
“邓小平同志为依法治国思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因素与条件是,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
十五大召开前一年——1996年2月8日,王家福为中央政治局做了法制讲座,题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此前,中国社科院专门成立了依法治国课题组,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等是课题组的主要成员。遥想当年,刘海年感慨地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当时正在社科院法学所工作。“我们那时都是王家福老师、李步云老师、刘海年老师的助手,至今仍然记得跟老师们一起探讨依法治国讲稿的情景。今天,法治已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
“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漫长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在我们这个人治思想比较浓厚的国家,彻底否定人治,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具有划时代意义。10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现代意义的行政体制、司法体制。”王家福深有感触地说。
“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华说:“今天,我们纪念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10周年,应当坚定不移地把它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人权入宪与和谐社会——2004年宪政“起点” 回首新中国近60年的法制历程,李步云提出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到1978年,包括法制初创、停滞不前和彻底破坏3个阶段;1978年后,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尤其是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看来,2004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
他认为,有6个标志性事件: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其二,宪法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基本特征之首。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看法:我国已步入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时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研究员认为,10年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就,就是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理念,并将之置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首要”地位,凸显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至上权威。
先立再破与渐立渐破——中国特色的“权威推进型” 短短10年,从理论到行动,法治已大踏步走进生活: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维权能力、法律的影响力……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最熟悉的部分。
目前,中国有22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2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近3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依法行政,复议机关共解决行政争议20多万件;“四五”普法期间,8.5亿普法对象接受教育;2005年底,全国共有8516个政府法律顾问团……
“10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改革司法体制、尊重保障人权、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李林如是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蒋立山认为,我国的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服务于社会转型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表现出明显的“政府推进”特征。中国在社会转型期,走的是一条“先立再破”、“渐立渐破”的谨慎道路,始终注重秩序稳定,完全不同于俄罗斯等转轨国家的“先破后立”。
“变革的稳步推进,打破了西方"自然演进型"模式,开创了一种典型意义的"权威推进型"法治变革模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黄文艺也赞同这一看法。他认为,正是党和政府对现代化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防范和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保证了法治建设事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推进。
与会的许多法学专家都表示,现代法治在中国的确立和形成,不仅仅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变革,更是生活方式的转型。由党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的持续了20多年的全民大普法,是我国10年法治进步的重要经验。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认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公民参与的创造性相结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十六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进入关键期——法治国家离我们有多远 10年来,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但参与研讨的法学家们也认为,中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有很长的路。目前,依法治国正进入关键期。
“中国的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共识,法治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当代中国法治要更加注重民权、民生,强调法律的可持续发展。”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教授如是说。
以上访现象为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教授认为,如今的社会矛盾,“是非之争”更多地被“利益之争”取代。公共财政缺失,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成了利益争议的一方,导致其政治权威受损,调处矛盾能力减弱。由此,社会矛盾就会升级,导致无政府状态出现;或因矛盾一方对当地政府缺乏信任寻求上级政府的介入,形成上访。
他说:“从公权力运行机制考察,中国的法治尚处于低度发展的时期。利益冲突,钱是关键。要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变形式性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更好地约束政府权力。这种法治的方式,引发的社会震动甚微。”
“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快速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生长缓慢之间的矛盾。”蒋立山认为,主要表现为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守法精神淡漠、法治效率较低、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
如何解决“有法不依”这一突出问题?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董开军博士建议,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的实施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要把法的实施情况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尺度,作为评判政府政绩的指标。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政府工作,应当同时报告法的实施情况。
“作为一个进程的法治,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初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肯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法治进程的成本,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当然还要注重节约和控制。”从成本的角度来考量法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游劝荣博士有自己的视角。
比如立法。他说,习惯上把法律理解成“大而全”。如果有针对性地“直奔主题”,甚至一事一议,法律条文就不会那么庞杂、累赘。这样既节约了立法成本,也不会把老百姓弄得“云里雾里”。
“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未来的几十年我国将建成法治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主观上,这一历史进程的快慢,将取决于法律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责任感和智慧,更取决于政治家们的理性判断与胆略。”李步云的话,代表了广大法律专家学者的心声。
(本版照片除署名外,均由本报记者张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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