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
认定有罪 维持原判
丁桂荣仍然不服 表示将以“无罪”继续申诉
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丁桂荣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
退赃悔罪轻判10年
2004年下半年,兰州市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土建工程及该院萃英花园家属楼工程。2006年2月底,该建筑公司经理张某受兰大二院基建部部长袁赞弟指使,借拜年之机给丁桂荣送去人民币50万元。丁桂荣收受此款后,将其中的15万元用于子女上学和家庭开支,剩余35万元一直放于家中。同年8月28日,丁桂荣指使其子借用其远房亲戚李某的身份证将35万元存入某银行。2006年8月3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丁桂荣涉嫌收受巨额商业贿赂立案侦查。2007年1月16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受贿罪从轻判处丁桂荣有期徒刑10年。
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丁桂荣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丁桂荣认为,自己收受50万元的行为是单纯的受贿行为,不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为上,均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即使不廉洁,也没有在公务活动中不廉洁,她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受贿行为,违反了党纪政纪,她愿接受处理,但不应以受贿罪论。
接到上诉后,省高院审理查明,丁桂荣作为兰大二院党委书记兼基建领导小组副组长,明知他人送财物的目的与自己的职务行为有关而予以收受,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丁桂荣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丁桂荣收受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收到终审裁定后,丁桂荣仍然不服,表示将以“无罪”继续申诉。她认为,从张某送钱到案发,她根本没有参加过兰大二院的基建会议,没有过问过基建的任何事务,也没有为张某向任何人打过招呼。她的受贿行为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但在当前国家的刑法框架内,尚不应以犯罪论。
本报记者 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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