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斗斗
就在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的前两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7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分析人士称,这表明,中国反商业贿赂的反腐风暴正在司法具体化中升级。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首次披露了目前新类型受贿的特点以及“两高”联合出拳打击腐败犯罪的动因。
独家披露
新类型受贿三大特点 “贪官李嘉廷、刘方仁、石兆彬、慕绥新、麦崇楷、田凤歧、吴振汉、郑筱萸等人,收受贿赂都有"伙同"其配偶、儿子、儿媳以至情人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目前,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现象普遍。这也是新类型受贿犯罪的一大特点。”
这位负责人解释道,这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败露以后往往转移赃款,隐瞒真相,为腐败分子推卸责任。不少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往往成为权钱交易的中介,对高官腐败和腐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新类型受贿还表现出犯罪手段间接化、隐蔽化的特点。”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职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抗侦查、审讯的能力也越来越强。由原来的直接送收财物向通过合伙开办公司、搞工程、委托理财、非正常经济交易、赌博等间接方式变相行贿受贿转变,由原来的个人直接收受贿赂转向由其指定的特定关系人收取贿赂。
此外,“窝案串案比较突出,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共同作案,腐败犯罪出现团伙化。”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在陕西省的“宝马彩票案”中,杨永明为了取得彩票承销权向多人行贿的系列案,仅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大案就有6件,包括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原主任、副主任等人落马。
再如,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胡楚寿受贿案中,先后有原农发行行长助理于大路、中国瑞联电子公司副总经理王刚、中国电子租赁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深圳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杰、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人民法院2004年审结的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受贿案中,仅审理认定向林龙飞行贿的当地党政干部、职工就达68人。
见招拆招
“两高”合力查处腐败 这些新问题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何不放过披着“合法”外衣的犯罪?7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不同形式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数额的认定以及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两高”为什么联合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司法解释权。一般情况下,对于同时涉及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两高”共同制作司法解释。特别是对那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适用法律问题,“两高”往往联合制定司法解释。
“关于受贿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定罪量刑。”陈国庆说,因为当前受贿犯罪出现了新情况,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为了充分发挥检察院和法院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特别是在查处过程中形成合力,更有效、准确地打击受贿犯罪,“两高”经过长期研究,共同制定了这个意见。
“"两高"的《意见》,旨在有效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满足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
意义所在
为司法机关提供司法依据 “《意见》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歧义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查处新类型受贿案件,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
“同时,《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惩治腐败、处理受贿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如果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因为意见不统一就不处理,就会出现该惩治的犯罪没有惩治,还会给后来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启发,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规避法律的条件。司法机关决不能这样做,凡是想钻法律的空子,以"合法"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定要打击。"两高"要在这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陈国庆说,《意见》实际上为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查办这类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会有力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也更有利于发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特别澄清
未囊括所有受贿犯罪新形式 《意见》对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贿赂、收受干股的贿赂、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等7种行为作出了规定。
这7种形式是不是包含了所有受贿刑事案件的形式?对此,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并不是说7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都不是受贿了,犯罪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陈国庆则肯定地告诉记者,这个《意见》不能囊括所有的新型受贿犯罪。《意见》中所反映的就是现实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这个《意见》中没有规定的,但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也可以按照受贿罪处理。”
本报北京7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