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高云君“草案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出发点是好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也不乏亮点。
但良好的初衷要真正实现,还需要再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完善草案。”
昨(18)日,在成都举行的法院系统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上,来自我省各级法院的部分法官,就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展开了热烈讨论。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进行修改。据悉,座谈会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征求我省法院系统的意见而召开的。
提级再审是否治得了申诉难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对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有人大代表说,“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不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不能及时再审。据权威部门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90%。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位负责人介绍,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由于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草案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16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对草案解决“申诉难”的努力,与会法官均给予充分肯定。但对草案修改后的法条能不能真正发挥预想的作用,不少法官表示担心。“比如,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会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跑县里的法院,身处乡村的当事人都觉得不容易,现在再审得跑市里的中级法院才成。不是更难了吗?”
对“老赖”的威慑能否进一步加强
随着民事案件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不能最终实现,“执行难”一直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形成"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牵涉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草案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无疑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人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等情形。”成都一基层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介绍,对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的情形,基层执行法官称之为“执行难”中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难求”。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草案对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补充,从5个方面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草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包括拘留等手段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
有法官建议,为增强威慑力,强制措施在修正案中能否进一步加强,例如拘留期限增加至一个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