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家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分配了承包土地,我家分得土地8亩。2006年9月,我爱人因病去世。2007年1月,村委会在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时,以我爱人死亡、我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我家1/4的承包地。
请问,村委会能否因我爱人死亡扣减我家的承包地?
读者 石长杰 石长杰读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关于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后是否可以扣减承包地,该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期内虽然出现了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情况,但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发包方无权变更承包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该规定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减人不减地”原则。因此,村委会以你爱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所分的土地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错误,如果村委会不纠正,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