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专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非因工死亡,企业仍然要向遗属支付丧葬费、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人的供养费。
2005年3月,邓女士与福州一电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邓女士进入该公司工作。
2006年10月13日,邓女士下班后于当晚突发脑出血,次日去世。同年11月,邓女士配偶张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丧葬费、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人的供养费等费用。仲裁机构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电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法院指出,遗属津贴是指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本案中,邓女士因病去世,其遗属依法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
法院最后判决,电子公司向邓女士遗属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