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义 通讯员王建华秦志松)7月25日,车主吕某收到了重庆市垫江县法院的判决书,他不用赔偿已故驾驶员刘某的家属精神抚慰金2万元了。
2006年7月5日,吕某雇请的驾驶员刘某在开车途经云南省师宗县境内时,因前方发生车祸堵车,便下车察看情况。
恰在此时,唐某驾驶的货车失控,导致连续撞车情况,刘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过错。因为事故发生时,刘某系为吕某工作,刘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吕某承担雇主责任。垫江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吕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2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吕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存在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两个请求权的竞合,但原告选择了向雇主请求违约赔偿,雇主就只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能在侵权责任中适用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在本案中予以应用。如果原告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只能选择起诉肇事司机。据此,该院依法抗诉,垫江县法院重审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