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本报记者高云君信用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发现盗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存在很大差别,于是把商家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赖某赔偿损失14449元。
2006年10月13日晚,赖某在餐馆消费时发现钱包被盗,内有现金及信用卡,赖某随即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并报案。但通过查询得知,当晚在挂失前,自己的信用卡两次在某有限公司开办的银楼通过四川银联POS机分别消费了26642元及21521元。在两份四川银行卡POS凭证商户存根持卡人栏内有“赖某”字样的签名。第二份存根上,“赖某”字样的签名被划掉一次,又重新签名。
赖某认为,银楼收银员在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费时,在审核持卡人签名时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信用卡被冒用,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赖某信用卡资金损失48163元。
而被告方认为,赖某在发现卡被盗后41分钟内不立即向银行挂失,其自身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应当审查持卡人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相符,它是信用卡特约商户的应尽义务。本案中,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发现他人签署赖某的名字与赖某的预留签名的差异,或已发现差异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造成损害后果,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赖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本人信用卡的义务,对于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经济损失存在过错。因此,造成本案经济损失的过错是一种混合过错,确定该公司承担赖某经济损失30%,即144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