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公路的公益性,在美国,政府始终是公路投资的主体。美国全国拥有8.9万公里高速公路,只有大约8000公里是收费路段,而且收费金额很低,在美国中西部地区,绝大多数公路甚至连收费站都没有。
但在我国,一些原本由政府投资的公路,在15年收费期限到来之前,政府也常常通过转让方式,将其摇身变为经营性收费公路。这种做法不仅是责任感丧失的表现,同时也是违法的。但是,由于相关信息不公开,这种故意延长收费时间,抹杀公路公益性特征的做法,常常游离于公众的监督之外,人们只能无奈地接受宰割。
公路收费(不管是政府还贷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不允许其挟垄断地位、损害民生、民权以谋取少数利益集体的暴利!而其中,最大的原则应是,还公路公益和公用的本质,以确保公路的公益性特征不扭曲,惠及民众,惠及我国经济发展。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赵健)